12月15日,据贵州省惠水县法院消息: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2023年7月,被告人严某在家门口的公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因一时贪念,严某拿着银行卡在ATM机上尝试取钱,不料想输入两次就猜中密码,成功取现共计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用其拾得他人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出卡内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捡到他人银行卡应立即归还失主或者交由银行、公安机关处理,切莫生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妥善管理好银行卡,银行卡丢失后及时挂失补办,以防造成经济损失。
综合惠水法院、开化检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