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潇湘晨报“晨意帮忙”栏目收到一封“颇具文采”的千字求助信,行文中多次用典。
求助信全文:
在三国时期的竹林七贤中,有一位叫做阮籍的名士。他有一个爱好,经常喜欢坐着一辆马车东游西逛,每当无路可走的时候,便会号啕大哭。而我,与他有几分相似,我也经常会坐着地铁东游西逛。与他不同的是,每当抵达终点站的时候,我不会号啕大哭,而是会原路返回。在搭乘地铁的过程中,我逐渐发现有一段路令我特别感兴趣——从江汉路到积玉桥这一段,因为这是一段过江路。在反反复复的过江途中,我经常会看着一副字帖,甚至还写过两首诗。
5月3号的晚上,我在地铁里碰到了一个女孩,我想向她加个微信。但是我又感觉自己目前处境挺落魄的,况且地铁上还有这么多人看着……我就这么纠结了很久。后来,快下地铁的时候,我终于决定,走上前去加个微信。结果呢,由于我内心有几分忐忑不安以及车厢人多拥挤,我的手不小心碰到了女孩的腿部。女孩穿的是短裤,而我的手指甲有点长,应该是慌乱之下抓到了她,故而产生误会。我看女孩正在气头上,所以就没有吐露实情,只说自己不是故意的,并向她道歉。但是,女孩误以为我就是故意的。
后来,我跟她一起下了地铁,到了螃蟹岬站后,我向她提出赔钱。其实吧,这也不是我的主要目的,我还是想借此机会先加上个微信,然后慢慢地跟她解释清楚。但是女孩拒绝了,她报了警。当时,我心里对她还是挺钦佩的,我想这个女孩能够坚持自己的原则,丝毫不退让,挺正直的。相比之下,我就显得私心过重了。于是,我就和她一起去了警务室。当时,我没有与女孩达成和解,我想的是等到再次传唤的时候,我跟女孩准备一份礼物,既表歉意,又表心意。所以也没有向警官吐露实情,只说自己不是故意的。
到了再次传唤的那一天,我是捧着一份礼物过去的。到了派出所,我才发现,人算不如天算,警方出于保护被害人的需要,只传唤了我一个人,并且对我误会很深。我自愧不是诸葛孔明,不能舌战群儒,实在是拗不过。所以,我只能先退了一步,南冠十日。
在进去之前,我向警官提了一个不情之请,拜托警官可以帮忙把礼物转送给女孩,警官答应了。出来的时候,我把我的衣物鞋袜以及一些生活用品都给带回来了,就做为十日楚囚的纪念吧。只是,唯一令我感到不适的是留下了一个行政处罚记录,故而采取了行政复议。只是,目前还没有结果。
经过潇湘晨报记者求证,这位求助者叫张磊(化名),来自湖北,今年26岁,大专学历。
他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今年5月,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对其曾作出10日行政拘留处罚,案由是猥亵。决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
然而,6月20日,张磊对此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6月21日被受理。张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5月3日的晚上,他在地铁中遇见一名女孩。本想走上前去加个微信,但是由于内心过于紧张以及车厢人多拥挤的原因,不小心碰到了该女孩的腿部,以致于产生误会,女孩随即报了警。
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了办理此案的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街道口派出所,工作人员承认此案属实,表示对此案处理没有问题。
“当时,我看女孩正在气头上,所以没有吐露实情,只说自己不是故意的。到了再次传唤的那天,我准备了一份礼物想要送给女孩,既表歉意,又表心意。而警方却只传唤了我一个人,并且对我误会很深,认为我涉嫌猥亵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张磊在申请书中说。
公安机关对张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公安机关查明,2023年5月3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磊在武汉地铁2号线江汉路站开往螃蟹呷站的车厢内,因看见被侵害人长的漂亮,产生占其便宜的想法,于是违法行为人张磊用右手摸了被侵害人的大腿一下。决定书载明,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磊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而张磊认为,警方最后认定他猥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查到他在地铁内已经待了大半天。他引用这个典故的原因是以阮籍自比,是说明他自己也喜欢在地铁里东游西逛,这是他的一种生活方式。
对于张磊的说法,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街道口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处理没有问题,当时的供述都是其本人陈述,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