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520,微信又一次放开520元红包,让有情人们表达甜蜜的爱意。
与此同时,一个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微信转账520元和1314元能要回吗?
微信红包、转账,到底能要回吗?
要分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01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
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
其中,双方之间的无偿赠与,主要有以下4种常见情形:
①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共同消费是双方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活动,例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等,这些共同支出包含着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使日后分手,负担较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②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
③“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摆出心形或花束形状的现金;
④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
02
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比如,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购车款、购房款等,双方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返还。
综上,如果今天(5月20日),微信转账了“520”或“1314”,那表达感情的意义非常明显,法律上一般认为是赠与。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了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
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
原告刘女士诉称,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被告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
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其中——
■刘女士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但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应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刘女士向周先生微信转账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因此,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是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法官提醒
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提醒大家:
无论是普通朋友还是亲密关系的人,对于大额款项往来,双方应该尽可能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