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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金手链丢弃被判赔8376 法院:承担80%的责任

  扶绥县的何女士在南宁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链遗落,发现被男子韦某捡走,但韦某称将手链随手丢弃了。随后,何女士将韦某告上法庭。

  近日,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

  2022年8月的一个晚上,何女士和家人开车回到南宁市良庆区某小区住处后,不小心掉落一串金手链。公共视频显示,手链被一名男子拾起。

  何女士报警后,最终证实捡走手链的是韦某。但韦某说,手链被他随手丢弃了。

  双方协商未果,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韦某告上扶绥县人民法院,要求韦某返还一串价值10470元的足金手链。

  韦某辩称,事发当晚他在路上捡到的并非是何女士的足金手链,而是带有钥匙扣的链条,捡走后,他到光亮处确认是不值钱的东西便丢弃了。

  虽然何女士提供了视频和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但不能证明他捡的就是那条手链。

  法院认为:事发当晚,何女士在家门口不慎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拾得的链条相吻合。因韦某自称已将捡拾的链条扔在不明处,故何女士主张返还手链的诉求无法实际履行。

  韦某拾到遗失物手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亦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带走并丢弃,造成何女士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韦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捡到的东西丢弃了也要赔偿?这是为何?

  据主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

  法官提醒,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捡拾人将承担民事责任。

  (南国早报全媒体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陈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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