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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以父母偏心哥哥为由拒绝赡养 并称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

  父母年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每年还要看病花钱,但女儿却认为父母以往偏心哥哥,并且按照农村风俗应该由哥哥赡养父母,自己抗拒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调解,女子和哥哥每月各给付赡养费 850 元,并平摊发生的医疗费,但女子一直不履行义务。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姜堰法院近日利用 ” 小标的 大民生 ” 专项执行行动,对女子进行强制执行。

女儿以父母偏心哥哥为由拒绝赡养 并称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

△法院正在执行拿到赡养款 通讯员供图

  张某和陈某夫妇都已经 80 多岁,近年来因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已丧失劳动能力,急需子女照顾。其育有一子一女,但因家庭纠纷,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两位耄耋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经调解,约定两子女每月各给付赡养费 850 元,并平摊发生的医疗费。调解完毕后,其子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其女张某凤未履行义务。

  泰州姜堰法院在执行中,承办人与张某凤进行了联系,要求其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但张某凤大倒苦水,指责父母在过往家庭生活中有偏心之处,并认为按照农村风俗应由其哥哥赡养父母,坚决抗拒履行赡养义务。

  为尽快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执行人员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张某凤抗拒执行,多次瘫倒在地,大声吼叫,撒泼打滚。鉴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相关执行工作,执行法官现场宣读搜查令,搜出保险盒一个。经过长时间沟通和做思想工作,张某凤自愿打开保险盒,并从中取出现金近 8000 元履行了给付义务,同时将刚产生的 5 月份赡养费履行完毕。

  法官表示,赡养、照顾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责无旁贷的责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通讯员 吴琼 记者 毛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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